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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mào)運輸風險

訪問量:2087次   日期:2011年05月17日
外來風險的損失

指除海上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這類損失,不按損失的程度區(qū)分成全損和部分損失,而是按造成損失的原因分類,以作為保險公司承保的依據(jù)。分成一般外來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和特殊外來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費用

海上風險還會造成費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一。所謂施救費用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nèi)的災(zāi)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險單受讓人,為了避免或減少損失,采取各種措施而支出的會理費用。所謂救助費用是指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給的報酬。

損失

海上貨物運輸?shù)膿p失又稱海損(Average),指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于海上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海損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nèi)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

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A.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又稱全損,指被保險貨物的全部遭受損失、有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之分。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zhì)而不再有任何商業(yè)價值。推定全損是指貨物遭受風險后受損,盡管未達實際全損的程度,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和繼續(xù)將貨物運抵日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推定全損需經(jīng)保險人核查后認定。

B.部分損失

不屬于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在海洋運輸途中,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chǎn)遭遇共同危險,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稱為共同海損。在船舶發(fā)生共同海損后,凡屬共同海損范圍內(nèi)的犧牲和費用,均可通過共同海損情算,由有關(guān)獲救受益方(即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jù)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險人索賠。共同海損分攤涉及的因素比較復(fù)雜,一般均由專門的海損理算機構(gòu)進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損性質(zhì),巨未達到全損程度的損失,稱為單獨海損。該損失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損失。

按照保險條例,不論擔保何種險種,由于海上風險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共同海損均屬保險人的承保范圍。對于推定全損的情況,由于貨物并未全部滅失,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全損或按部分損失索賠。倘若按全損處理,則被保險人應(yīng)向保險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殘余標的物的所有權(quán)交付保險人,經(jīng)保險人接受后,可按全損得到賠償。

風險

保險業(yè)把海上貨物運輸?shù)娘L險分成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風險是造成損失的原因。

A.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包括自然災(zāi)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災(zāi)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洪水、流冰、地震、海嘯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災(zāi)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災(zāi)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蹤等具有明顯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B.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是指海上風險以外的各種風險,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

一般外來風險。指偷竊、破碎、滲漏、玷污、受潮受熱、串味、 生銹、鉤損、短量、淡水雨淋等。
特殊外來風險、主要是指由于軍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風險,從而引起貨物損失。如戰(zhàn)爭、罷工、交貨不到、拒收等。
             
保險利益

保險人所承保的標的,是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但被保險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這個利益,叫做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國際貨運保險同其他保險一樣,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這個保險利益,在國際貨運中,體現(xiàn)在對保險標的所有權(quán)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上。以FOB、FCA、CFR和CPT方式達成的交易,貨物在越過船舷后風險由買方承擔。一旦貨物發(fā)生損失,買方的利益受到損失,所以買方具有保險利益。

因此由買方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合同只在貨物越過船舷后才生效。貨物越過船舷以前,買方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不屬于保險人對買方所投保險的承保范圍。以CIF和CIP方式達成的交易,投保是賣方的合同義務(wù),賣方擁有貨物所有權(quán),當然具有保險利益。賣方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合同在貨物啟運地啟運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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